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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征求《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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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促进本市陶瓷琉璃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代政府起草了《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1月9日至202529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51号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陶琉科

联系电话(传真):3182207

电子邮箱:zbsctcyfzzxtlk@163.com

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产业发展创新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了传承和弘扬陶瓷琉璃文化,促进本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日用陶瓷、艺术陶瓷和琉璃产业的创新发展、文旅融合发展、文化保护传承等相关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条【基本原则】  本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赋能、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和文旅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推介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推介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公众认知度。

条【行业协会职责】  陶瓷琉璃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投诉举报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有关陶瓷琉璃领域的投诉举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

 

条【保护传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挖掘、整理、研究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价值,推动本市陶瓷琉璃文化创新发展。

条【建立保护名录】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保护管理

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包括:

(一)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已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的可移动文物;

(四)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五)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核定公布国家和省、市级工业遗产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源。

十一条【区域性整体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保持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特色产业集聚区、生产展陈场景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在政策优惠、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条【非遗项目保护传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陶瓷琉璃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开展陶瓷琉璃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参加学习、培训、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五)支持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产业创新发展

 

十三条【专项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方向、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条【集聚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基础资源环境承载力实际,规划建设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制定配套政策,建设配套设施,推动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引导、支持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发展

十五条【转型升级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推进陶瓷琉璃产业数智化与绿色化协同转型,支持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工厂,鼓励其参加“专精特新”、“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项目评审,推动产业高端化、数智化、绿色化发展。

陶瓷琉璃企业应当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有关要求,推进节能环保生产,开发绿色环保健康产品,建立固废回收再生体系,创建环保绩效引领性企业。

十六条【设计研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创新联合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工艺、材料、设计联合创新。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推动智能制造和产品研发等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举办陶瓷琉璃产业高水平创意设计大赛、职业技能大赛及专业培训等活动,推动陶瓷琉璃产业创新发展。

十七条【市场培育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发挥产业资源优势,建设陶瓷琉璃国际交易平台、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

支持举办中国(淄博)国际陶瓷琉璃博览会,探索举办山东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大会,推介陶瓷琉璃文化、产品和品牌,促进区域和国际间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影响力和美誉度

支持陶瓷琉璃企业依托淄博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内外电商平台,拓展营销渠道,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十八条【品牌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品牌的保护、扶持、宣传、推广和应用。

建立健全陶瓷琉璃品牌体系,提升“淄博陶瓷·当代国窑”、“中国陶瓷名城”、“中国琉璃之乡”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淄博窑”古窑文化品牌建设,打造“齐国故都·陶琉名城”地域文化品牌。

鼓励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和推广,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提升“淄博陶瓷”、“博山琉璃”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市场认知度。

第十条【文旅融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产业和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个人利用齐文化、聊斋文化等资源,依托博物馆、生产企业、工业遗址等场所,开发陶瓷琉璃特色文创产品,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新场景。

二十条【文旅项目升级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文化旅游项目提质升级,加大对现有陶瓷琉璃主题景区的投入,鼓励其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规划建设集休闲旅游、文化展示、产品展销、创意设计为一体的淄博陶瓷琉璃大观园。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一批具有陶瓷琉璃文化元素的城市景观、特色小镇。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具有陶瓷琉璃文化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研学基地、主题酒店等项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要素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陶瓷琉璃产业项目,在资金、人才、土地、环保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十二条【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陶瓷琉璃产业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引导陶瓷琉璃产业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品牌提升、市场开拓、人才引育等。

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优化服务模式,开发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满足陶瓷琉璃企业投融资等多元化金融需求

二十三条【土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陶瓷琉璃产业项目,在规划选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二十四条【环保要素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精准制定和落实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措施,监督、引导陶瓷琉璃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要求陶瓷琉璃企业普遍停产停业。

第二十五条【人才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陶瓷琉璃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制定完善陶瓷琉璃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优化陶瓷琉璃专业人才评价机制,鼓励陶瓷琉璃从业人员参加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技师、工匠等各类评选

整合本市陶瓷琉璃教育资源,建设陶瓷琉璃职业院校;加强校企合作,搭建实习实训、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制度。

二十六条【标准建设、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陶瓷琉璃领域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指导监督陶瓷琉璃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个人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修改陶瓷琉璃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陶瓷琉璃知识产权保护,保护陶瓷琉璃创新性制作工艺、技艺和器型设计等方面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2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三十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先进陶瓷、建卫陶瓷产业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十一条【实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现将《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两创”方针明确,“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党和国家在新时代条件下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部署。

陶瓷琉璃,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千年历史记忆的文化符号,也是百年工业发展的典型代表。淄博是国内唯一兼具陶瓷琉璃产业的重要产区,有着浓厚的文化底蕴和坚实的产业基础“淄博之韵,陶琉双美”已成为淄博极具辨识度的城市名片。

近十年来,淄博陶瓷琉璃产业坚持锚定转型发展的路线,虽然在产业能级、技术创新、品牌打造、平台搭建等方面具备了新的竞争优势,但是在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传承创新、人才聚集和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与先进地区仍存差距。

通过立法,将着力推动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突出共性问题,保障和促进文化保护传承、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创新发展,是开展特色立法的生动实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等并参考了景德镇、唐山市的立法工作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开展了市内外调研活动,借鉴学习江西景德镇、江苏宜兴、福建晋江、河北唐山等省、市立法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实际,针对在产业规划、政策支持、部门职责、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产业创新发展、要素保障中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进行了多轮研讨,并经市司法局初审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三十一条,在主要内容及结构设计上,以陶瓷琉璃文化保护传承为根脉,以产业创新发展为动能,以文化旅游融合为促进,分别以专章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为:

(一)总则。此章节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推介、行业协会职责、投诉举报等八项条目。目的是推动我市制定陶瓷琉璃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围绕陶瓷琉璃领域研究针对性的配套支持政策,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保障机制,为促进我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形成合力。

(二)文化保护传承。此章节涵盖了保护传承、建立保护名录、区域性整体保护、非遗项目保护传承等四项条目。目的是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陶瓷琉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建立一套更加完善且具有针对性的保护体系,促使保护对象、措施、手段进一步细化和提升,推动建立非遗技艺传承保护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到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事项。

三)产业创新发展。此章节涵盖了专向规划、集聚发展、转型升级、设计研发、市场培育、品牌建设、文旅融合、文旅项目升级等八项条目。目的是明确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的牵头部门,并通过政策引导,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产业数智化、绿色化协同提升。通过推动科创、展会、赛事等平台建设,促进技术创新突破,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文旅融合发展,加大陶瓷琉璃文化资源渗透力,丰富产业融合业态,彰显“陶琉双美”城市品牌魅力。

保障措施。此章节涵盖了要素保障、资金保障、土地保障、环保要素、人才保障、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七项条目。陶瓷琉璃产业是典型的传统制造业,上述保障要素对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尤为关键,通过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保障措施中的对应职能,在资金、人才、土地、环保等方面,加大支持、鼓励、引导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法律责任。本条目主要针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促进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等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

附则本条目明确《条例》参照执行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近十年来,淄博陶瓷琉璃产业坚持锚定转型发展的路线,虽然在产业能级、技术创新、品牌打造、平台搭建等方面具备了新的竞争优势,但是在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传承创新、人才聚集和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与先进地区仍存差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等,着力推动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突出共性问题,保障和促进文化保护传承、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创新发展,是开展特色立法的生动实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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