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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成绩证明和成绩档案加盖“优秀毕业生”和“考试舞弊”管理办法(拟定稿)
- 信息来源:???作者:admin???查阅次数:???发布时间:2004-11-04 00:00:00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学校拟在学生成绩证明和成绩档案中加盖“优秀毕业生”、“考试舞弊”或“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的印章,“优秀毕业生”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等工作中优先推荐。以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强化诚信意识。 一、加盖“优秀毕业生”印章的条件为: 1、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2、通过英语三级或应用能力A级或B级和计算机一级考试; 3、在校期间获得丙等奖学金二次以上; 4、没有一门课程补考。 二、加盖“考试舞弊”的依据是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此项工作由教务处和学工处共同负责。各相关教学部门和学工处提供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及奖学金学生名单,教务处负责成绩核查。加盖“优秀毕业生”、“考试舞弊”或“考试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印章的学生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学工处向全校师生公示三天,并在校园网上发布。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教务处、学工处提出复议。 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实行。
20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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