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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12-07 17:01: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加强学生各项应缴费用的收费管理,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以及对高等院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搜狐体育直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应当主动、及时、足额地缴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条 各系部负责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调查了解学生欠费原因,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通过“奖、贷、助、补、减”等资助体系,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对恶意拖欠费用的学生,按《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费管理组织和原则

第四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收费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提供在校生休学、退学、应征入伍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新生信息(包括英烈子女信息)、在校生减免、缓缴学费、应征入伍学费补偿等信息。

第五条 各系对本部门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负有督促责任。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缴费工作的宣传和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费。

第六条 加强学院收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将学费、住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学生在缴费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三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八条新生收费工作

(一)建立新生个人账户。根据录取学生进度,学生处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相关资料。

(二)构建新生收费数据库。招生工作结束后,学生处须在新生报到前15日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并向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提供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

 ()通过平台完成缴费。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院官网“缴费平台”或者“赣服通”完成缴费工作。

(四)对不能足额缴纳费用情况的处理。

  1、学院允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为三个月。教材费等代收代支费用不属于缓交范围。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父母所在单位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困证明,填写《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按程序进行办理。

2、在当地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填写《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缓交学费申请表》,经所在中队指导员及系部审核,财务和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交学费手费,缓交期限为三个月,教材费等代收代支费用不属于缓交范围。

(五) 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本学年学费;老生应在开学一周内缴清本学年学费,不得无故拖欠。学生凭缴费收据向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无故未缴费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不予注册。 

(六)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和资产管理处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于新生报到一周后通报各系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收费前期准备。放暑假前,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各系,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及时通过学院官网“缴费平台”或者“赣服通”完成缴费工作。

(二)缓缴学费的手续办理。对确有困难的学生,助学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各系审核、学生处批准,可以办理缓缴费用手续。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各系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办理缓缴手续,并于第一周周末将学生缓缴信息报财务和资产管理处。

(三)欠费信息公布。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缓缴信息并入收费数据库,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公布欠费信息。

(四)凡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缴清学费,又不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任何手续的学生视为故意欠费。对故意欠费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不予学籍注册。

 

第四章  学费清算与措施

第十条 学生毕业前一个月,教务处提供毕业生名单,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对毕业生学费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将欠费名单,于每年开学后30日将学费或住宿费的学生名单通过学院OA发送至各系部邮箱,因故未完成学费清算的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五章  应征入伍、退费、休学、复学、转学等缴费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和住宿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生退学退费按月计算(不足1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学费收缴按一学年10个月计算,退学日期以退学申请书校领导签字日期为准,退学日期之前视为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即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退学费=(学费+住宿费)/10*10-本学年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

应缴学费=(学费+住宿费)-应退学费

代收代支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办理退费时,应持有关证明、缴费发票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应先缴纳学费后享受学费补偿,学生处负责将全校应征入伍学生名单及时提供给财务和资产管理处。

(一)学费收取: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后,按相关政策学费可以暂缓缴纳,待退伍复学后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入伍前已缴的本学年学费直接抵缴复学后的学费,并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多退少补。

(二)学费补偿: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按实际在校上学年限实行补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已缴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缴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且应缴清学费后凭财务结算票据方可转入新专业,不同专业收费存在差别,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学生留级,必须先缴清以前年度所欠费用,方可办理留级手续,并按新到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转学入校的学生,按所到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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