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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新闻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7-05 15:2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实施细则》《搜狐体育直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搜狐体育直播公安新闻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发布,是指在校内各级网络新媒体(其中,网络包括互联网和公安网,新媒体包括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今日头条号等平台)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对外通过媒体发布涉及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工作内容、服务师生举措、队伍先进典型、校内活动报道等新闻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新闻宣传纪律规定,确保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坚决杜绝虚假失实发布、“低级红”“高级黑”现象出现,防止因发布不当引发舆情炒作。

第四条 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在校直各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校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宣传处负责对全校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所负责校内媒体新闻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

 

第二章发布内容

第五条 按照政务公开、警务公开要求,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新闻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制定出台的公安学历教育及培训工作政策方针、部署举措;搜狐体育直播建设情况;部署开展各类专项活动情况,一段时期内可能对师生员工及培训学员生活秩序带来影响的预警性信息和各类安全防范提示;服务师生、服务公安实战的服务措施;队伍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需要及时表态澄清、消除不良影响的事件;其它可以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落实“三审三校”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内容严禁发布。重点审核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2.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科研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3.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5.是否存在措辞不当、语句表述不规范、逻辑不严谨容易引发歧义、媒体炒作;

6.是否经过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

7.是否对信息发布涉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8.是否对舆论环境、发布的效果进行评估;

9.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信息。

第七条 依据上级新闻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和学校工作实际,我校新闻信息发布坚决破除凡事皆宣的观念,把发布内容聚焦到校党委中心工作、公安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上。对个人极端暴力、未成年人、群体性事件原则上不得报道。对涉及民族宗教、港澳台胞、外国人、党政干部、知名人士的事件,涉及重要单位、要害部位、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敏感事件原则上不予报道。若公众己经知晓或媒体已有报道,涉事校直单位要主动向校党委报告,获准后统一由宣传处在校内媒体对事件进行规范报道,或由涉事单位商宣传处协调校外媒体转换角度,开展正面宣传,但对事件过程和细节一般不作报道。

 

第三章发布管理

第八条 校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三审三校”管理规定》,严把信息发布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发布内容表述准确、导向正确。

第九条 校直各单位信息发布严格按程序进行,未经审核一律不得发布。

(一)学校主要领导活动的新闻报道信息、上级单位主要领导来校考察的新闻报道信息、校党委交办的重要活动的新闻报道信息一般由宣传处组织实施。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制定的重大政策、开展的重大部署,由宣传处负责审核把关发布,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其他校领导活动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新闻拍照和稿件撰写。

(二)学校官方新媒体账号信息发布,由账号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布;对把不准、较为敏感的信息由分管校领导审核,重大敏感信息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根据省政府关于“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个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的要求,现已开设学校政务新媒体的校直单位负责所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信息发布管理,该校直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校直各单位开设的用以发布本单位信息的个人自媒体账号的信息发布参照政务新媒体账号信息发布方法进行管理。

(三)校直单位需要通过媒体对外发布重大政策、重要技术、重大科研成果、敏感案事件以及协助相关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信息时,应归口宣传处统一发布,由宣传处负责新闻专业审核、业务部门进行法律和业务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信息;宣传处对拟发布的信息,认真进行舆情风险评估,履行报审程序。对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待上级审定后酌情发布,确保不引发舆情。

(四)对于涉及恐怖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等七类案件的报道和信息发布,必须从严管理,学校不予发布,若需发布,须严格审核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宣传部门审核后再慎重发布。对涉疆涉藏涉恐、公安机关侦办的重大敏感案事件,以及发布涉疫情防控,对记者、律师、“意见领袖”、“网络大V”、退伍军人、民族宗教人士等敏感群体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事件信息,原则上不得发布,若需发布,上述内容信息发布应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经省公安厅宣传部门审阅同意,必要时报公安部审核。

第十条 信息发布后要及时跟进舆论导向,做好跟踪研判,坚决杜绝一发了之。对发布不当的情形,迅速采取措施,复盘修正,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将影响降低到最小。

 

第四章 发布纪律

第十一条 校直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要坚决执行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公安厅关于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新闻稿件、新闻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学校重要信息,不得擅自参加或开展对外宣传交流活动(包括公安院校师生参与拍摄影视节目、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文章或着警服拍摄发布与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无关视频等),不得擅自以公安院校身份从事与公安工作、公安高等教育无关的活动或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审核把关的视频图像、校内视频监控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记者进行校内案事件采访报道,不得擅自组织安排记者进入校内相关场所或校外实习实训场所采访。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中严禁对涉密技术手段措施、涉密工作方法机制、各类敏感信息情报数据进行报道。

第十三条 学校政务新媒体账号信息发布应保持官微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转发未经国内权威部门或新闻主流媒体证实的境外媒体网站信息,严禁参与商业性、盈利性活动,严禁发布商业推广类信息,严禁擅自发布或转发筹款信息,严禁擅自发布或转载侮辱、诽谤他人,血腥暴力、色情以及其他违被公序良俗的文字、语音、图片和视频,严禁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提倡开展网上投票活动。各单位建设的用于发布本单位信息的个人自媒体参照学校政务新媒体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宣传纪律、信息发布规定,造成失泄密、引发舆情、造成不良传播影响等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被上级单位通报的,按照通报性质纳入年终意识形态工作考核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在各类活动、宣传稿件中的称谓及简称,对相关称谓等予以统一规范,学校对外宣传使用简称“校”。凡涉及“全院”称谓时统一使用“全校”、“搜狐体育直播”使用“我校”。“院领导”称为“校领导”,“院党委委员”称为“校党委委员”,“院党委会”称为“校党委会”,“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会”称谓不变。“学院办公室”简称“校办”,以此类推。“院直各单位”称为“校直各单位”,教学院、系、部统称“教学部门”,有学生管理任务的院、系统称为“专业院系”。校直单位也应对本单位宣传文稿中的单位名称(包括简称)及相关业务命名进行规范,避免产生混乱和歧义。

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时间,校直各单位原则上发布5个工作日以内活动的新闻稿件,持续性的活动,可顺延至活动结束后5天。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校园官方媒体新闻投稿方法,校直各单位统一将需在校园官方媒体发布的稿件发到校新闻中心OA邮箱,原则上不发至宣传处工作人员个人邮箱。上传的稿件应标明“三审三校”情况(上传稿件的同时应上传填写好的“三审三校”登记表图片,样表见附件)。对严重违反“三审三校”管理规定的,在年终意识形态工作考核中,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进一步规范用稿,对于同质化太强的文章及不适合发布的文章,可作不发布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校直单位及其下属部门要严格遵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确保信息发布严谨、规范、准确。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宣传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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