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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11-17 16:28: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积极进取的精神,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各种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奖励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评奖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设置与奖励方式

第四条 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等;

(二)个人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个人、各类标兵等。

第五条 集体奖励

集体奖励包括文明中队、文明寝室、先进团体等。

第六条 其他奖励

凡是取得突出成绩、先进事迹或特殊贡献的集体及个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学校酌情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给予记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金。

 

第三章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包括选修课)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年级的前10%,且无重修、无补考课程;

(四)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中,“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包括选修课)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中队的前30%,且无重修、无补考课程;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

第十条 人民奖学金

(一)坚持四项原则,遵纪守法,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认真履行警务化管理规定,本学年未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刻苦学习、勤于钻研,本学年学习成绩(包括选修课)与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中队的前30%,且无重修、无补考课程;

(四)本学年体测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

(五)实习中队按本学年未实习的学期成绩进行评选;

(六)人民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等,每中队每个等级各评1人。其中,甲等奖励600元,乙等奖励400元,丙等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

(一)坚持四项原则,遵纪守法,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警务化管理操行等级为优秀,本学年未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刻苦学习、勤于钻研,本学年学习成绩(包括选修课)与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中队的前20%,且无重修、无补考课程;

(四)本学年体测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

(五)实习中队按本学年未实习的学期成绩进行评选;

(六)三好学生的奖励标准为每人600元;

(七)同时获得三好学生和人民奖学金荣誉的,奖金额按就高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工作表现突出,成果显著;

(二)本学期的学习成绩排名在中队前30%,如果同时兼任学校(或院系大队)和中队学生干部且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酌情放宽至中队的前60%;

(三)警务化管理操行等级良好以上,本学期未受过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四)实习中队不参评。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警务化管理操行等级良好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曾获得至少两次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五)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善于思考,在校期间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包括选修课)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中队综合排名前15%,体测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

(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5%,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也可申请优秀毕业生,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处审核盖章确认;

(七)毕业论文成绩为良好以上,实习成绩评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 集体奖励。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方可申报集体奖励: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二)集体制度健全,凝聚力强,气氛融洽,积极承担和完成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各种任务;

(三)学习自觉性强,学年课程初修考试不及格人数低于5%,在各类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四)积极开展文体、课外业余活动并取得好成绩,活动健康、富有意义且丰富多彩;

(五)团结互助,文明礼貌,严格遵守警务化管理规定,集体中的个人所在寝室内务卫生均良好。

第十五条 其他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在抢险救灾和与治安灾害斗争中不畏艰险,英勇保护公有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学术论文或其它作品者;

(三)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

(四)警务化管理的各类评比活动中,成绩显著、表现特别突出者;

(五)助人为乐、弘扬正气,得到教师和同学的广泛认可,表现特别优秀者;

(六)本科生在大学英语考试(CET)通过六级以上、高等学校英语等级考试(TEM)通过八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国家三级以上者,可获校级嘉奖;

(七)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可予以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事由。

 

第四章评选时间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评选时间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每年度评选1次;

(二)集体奖励、优秀学生干部:每学期评选1次;

(三)其他奖励:每学期评选1次,或由学生处视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各中队评选推荐后,填写相关表格,政治指导员签署意见,报院(系)汇总、初审;

(二)各院(系)对学生情况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复核。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经评审确定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生处复核或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对符合记功、授予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也可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学生处复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赣警院字[2019]59号)、《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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