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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02-22 15:52: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和《搜狐体育直播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赣社规字[2022]2号 )》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督办处加强对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各院系配合做好本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由上级部门批复确定。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助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助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九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院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根据科研人员实际编制性质以及其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绩效支出,绩效发放在不违反学院相关规定下参照执行。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绩效考核情况提出发放申请,按程序报人事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税前发放。

学院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资助资金小于20万元的项目,学院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资助资金超过20万元的项目,学院给予20万元配套经费资助,配套经费以直接经费形式开支。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相关管理部门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及财务处审批。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和财务处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商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和财务处,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教育教学研究中心及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学院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由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到项目依托单位。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审核和报销按照《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和资产、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学院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需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学院可以统筹用于其他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全国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全国社科工作办。

项目主持人调离学院的,按全国社科工作办相关规定办理,学院配套经费全部退还学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学院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有义务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服务。

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实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学院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现有在研项目,《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赣警院字〔2018〕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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