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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更新)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2-23 10:46:4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规范地推进院务公开,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学院的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规的原则,不可危及国家、社会和学院的安全稳定;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宣传的政治部主任担任,院领导及学院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处理相关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受理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三)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六)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及其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公开责任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须确定具体责任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院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学院重点公开的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学生招录、毕业、就业以及学院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统计信息;

(六)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由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院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院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对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院园网、微博、学报、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学院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在院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公开学院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院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院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院信息,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学院认定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院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学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院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日常工作,各级单位在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考核时应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学院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在每次绩效考核后在院园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公布学院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

(三)学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纪委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纪委监察室或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的、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学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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