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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办法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5-09-25 15:14: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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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提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搜狐体育直播警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办理代表的提案。

 

第二章  代表提案的征集、受理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教代会集中征集提案期间,代表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交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案由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直接接收。

集中征集提案一般在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集中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就此发出通知进行具体部署,讲清大会议题、提案目的、意义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项。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切合学院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一)凡属学院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院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和方案。

(二)以下方面的内容不列为提案:

1.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的问题;

2.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

3.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属于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职权范围能解决的问题;

5.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6.其他依法不宜列为提案的问题。

第六条  代表对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提案,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案由明确,内容具体。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提出,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用纸书写或打印,由提案人亲笔签名,或采用电子提案系统提出。除提案人外,每份提案至少需两名代表附议。

第七条  提案由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属于本院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

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内容后重新提出。

第八条  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关系学院改革与发展、学院管理和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学院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由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对已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拟办意见,向学院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请示,关系学院改革与发展、学院管理和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立案提案,通过相关会议研究后,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依照工作程序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提案后,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由本单位承办的,应当在接到提案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向交办领导书面说明理由,经交办领导同意后退回学院提案工作委员会,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三章  代表提案的承办

第十条  实行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应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员,并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时,应当及时与代表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提案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必要时可向主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函,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提案处理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答复提案人;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报请主办单位业务分管院领导召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应向院主要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交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的答复函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答复提案人。对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可答复第一提案人。承办单位对代表提案的办理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全部办理结束后,所有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立卷归档。

 

第四章  代表提案办理的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及时了解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向学院有关领导和组织报告与通报。

第十九条  代表对所提提案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单位或者学院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再作研究处理,并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可组织代表对代表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办理代表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向本届教代会报告本届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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