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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4部门

搜狐体育直播:印发《淄博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淄工信发〔2025〕12号

 

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淄博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

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搜狐体育直播:开展低速无人驾驶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低速无人驾驶车辆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搜狐体育直播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又称低速无人车(以下简称无人车),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配送、无人接驳、无人零售、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

第五条   由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四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共同推进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事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召开市级工作会议,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并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无人车车辆编码核发及本行政区域内无人车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导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积极稳妥划定无人车行驶区域、路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做好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内无人车运营服务相关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为邮政快递企业、无人车配送运营企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引导邮政快递企业推广使用末端无人配送车辆。

发展改革、网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大数据、城市管理、物流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相关工作。

市四部门组织汽车、交通、通信、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开展的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进行日常管理。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区县工作会议,受理有关申请材料并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划定无人车行驶区域、路线,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相关事宜。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内无人车运营服务相关工作。

区县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为邮政快递企业、无人车配送运营企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引导邮政快递企业推广使用末端无人配送车辆。

区县四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联审,出具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申请初审意见,并报市四部门评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是指提出无人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方案;

(五)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六)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七)对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民事赔偿能力;

(八)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市、区县部门需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应用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四)经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商业示范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五)经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信息向车辆运行所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性备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二)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

(四)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本项下规定的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本项下规定的1至9项信息(在无人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至安全员实质性管控车辆为止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视频监控情况;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以上数据按要求接入市四部门指定的监管平台。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在淄博市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应向区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三)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申请车辆在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项目的相关报告;

(四)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内容的测试方案;

(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无人车和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六)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

(七)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八)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九)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区县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由区县四部门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市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市级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主体统一发放道路测试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编码;

(二)道路测试主体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三)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三条   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即车辆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以下简称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测试车辆,可按照5%的比例(至少1辆)进行车辆功能测试抽查,不用对每辆车进行实车功能测试。

第十四条   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无人车道路测试且原申请材料仍在有限期内,拟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无人车道路测试的,可适用简化申请。测试主体应向市级提交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相关材料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材料,经市四部门评审通过后,向测试主体发放道路测试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编码。异地互认机制适用于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区县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通过延期审核的车辆情况需同步报市级。

 

第四章  商业示范申请及审核

 

第十六条   在本市开展无人车商业示范的示范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申请商业示范的车辆本身或同款(即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开展商业示范。

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商业示范类活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开展商业示范。

第十七条   商业示范主体向区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和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商业示范车辆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事故的承诺;

(三)商业示范方案,包括商业示范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

(四)无人车商业示范申请书;

(五)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

如有原测试地完成的商业示范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第十八条   商业示范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商业示范主体向区县提交商业示范申请材料,区县四部门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市四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市级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商业示范主体统一发放商业示范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编码,车辆编码中阿拉伯数字部分原则上与该车辆道路测试阶段获批编码相同;

(二)商业示范主体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按照商业示范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三)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九条   商业示范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区县提交商业示范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通过延期审核的车辆情况需同步报市级。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

 

第二十条   已获得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应向区县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按“三同原则”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区县四部门评审通过报市级备案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二十一条   如需变更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向区县提交变更说明、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材料,经区县四部门评审通过报市级备案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可按变更后安全性自我声明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车在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市四部门、区县四部门各项监管机制,严格遵守现行交通管理规定及相应通行规则,严格履行自我安全声明各项承诺;

(二)制定详细测试(示范)计划,明确测试区域及时间段。无人车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在指定车道靠右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两辆及以上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

(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车辆编码、标识、应急电话、安全员姓名,并在车身顶部喷涂放大的车辆编码,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安全性自我声明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

(六)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及时对运行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细则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更换并向区县报备,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车辆在运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主体承担责任;

(七)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商业示范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车辆在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中,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八)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及时向区县提交变更申请,并暂停车辆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等活动,经区县四部门审议通过后恢复。

第二十三条   区县四部门根据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声明的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合适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路段或区域,定期向市级报备,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向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无人车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无明确说明情况下,原则上应在无极端天气和在非其他不适合测试的时段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

第二十五条   无人车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时,安全员须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测试安全员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即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开展的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安全管理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在规定条件下开展相关活动,测试(示范)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等全流程安全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内控制度、安全公开、公示制度等;

(二)车辆数据记录和存储,应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保必要的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分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判断;

(三)应遵守上级和本市信息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四)应遵守国家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四部门研究讨论后,可撤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

(一)认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车辆编码,未收回的,公告牌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负责调度辖区内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向市级提交上季度开展相关活动的运行报告(含总体运行评估报告和安全运行分析报告)和下季度的运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运行路线、时间、项目等内容)。

 

第六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案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安全员、道路测试主体、商业示范主体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安全员等相关责任人接受处罚。

第三十条   若认定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依法补足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按照规范做好现场防护,同时上报给区县和市级。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提交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承担事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区县四部门会商后可暂停其相关活动,待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提交整改方案后,区县四部门根据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会商确定是否恢复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

事故发生后,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配合调查。

第三十二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可向区县提交恢复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资格的申请,经区县四部门审议通过后恢复资格。

第三十三条   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要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不能篡改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工具与措施,保障区县四部门、市四部门随时调阅、回放、分析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事故数据应保存不少于1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涉及在公开道路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用于园区、厂区、景区等相对封闭场地的接驳、环卫、配送、零售等无人车,向区县备案后,由场地管理方根据上级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每辆无人车分配唯一的车辆编码并建立电子档案。车辆编码前8位由2个代表淄博市的大写字母ZB、2个代表区县名称的大写字母(其中淄川为ZC,周村为ZH)和4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最后一位由正在开展的活动性质决定。若开展的是道路测试活动,则为大写英文字母S(例:淄博市张店区为ZB·ZD0001S),若开展的是商业示范活动,则为大写英文字母F(例:淄博市张店区为ZB·ZD0001F)。

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车辆;无人车商业示范时,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商业示范车辆。车身标识设计及涂装要简洁、规范,体现市域、县域地方文化元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邮政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执行期间遇有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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